摘要: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长河之中,先后产生过三种基本的证据模式,从而形成三种证据制度。在不同的证据模式下,法官的认证过程有着规制和自由两种对立特质。但是,不论选择何种模式,法官认证均是以法律为量器的利益衡量过程。对此观点,通过证明模式的纵向历史沿革考察、横向特征差异考察、宏观的利益考量和微观的利益考量等研究方式将能得到圆满论证。这一观点的论证价值也体现于我国民事认证模式的定位与选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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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牧遥. 自由或规制:我国民事诉讼认证模式利益考量[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3(1): 51-56.
ZHANG Mu-yao. CONSIDERATION OF THE INTERESTS IN THE JUDGE′S DETERMINATION OF CIVIL EVIDENCE IN CHINA[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3(1): 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