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有关碳关税的规定,违背了WTO及《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关税减让、国民待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最惠国待遇诸原则,并与GATT相关条款冲突。针对美国的做法,我国应坚持WTO及《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原则,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同时加大低碳技术的研发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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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珠. 碳关税的法律解读与中国的立场[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4(3): 36-39.
YANG Ming-zhu.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CARBON TARIFFS AND CHINA′S STAND ON THE ISSUE[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4(3): 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