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5): 100-105.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21.04.19.07
张建文, 赵梓羽
ZHANG Jianwen, ZHAO Ziyu
摘要: 在信息科技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识别错位、歧视、破坏知情同意规则等风险以及侵犯隐私的可能。为了从法律上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美国采取了分散立法规制模式,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主体的不同建立差异化的规制路径,而欧盟采取的是统一严格限制模式。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制存在多处空白。为了创设全方位、立体化的面部特征信息保护机制,我国在鼓励新兴科技发展的同时,需要立足于现有规范体系,通过确立信息准确处理原则、完善知情同意规则、强化侵害隐私救济措施、完善信息处理相关各方责任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多方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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