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2): 78-85.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23.09.30.01
刘耀东, 王延松
LIU Yaodong, WANG Yangsong
摘要: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理论与实务对此颇有争议。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要件应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方式。基于遗嘱继承设立居住权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继承开始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第二阶段发生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居住权生效要件与遗产分割效力相关。按照移转主义观点,在第二阶段中,当事人采用指定或者协议等意定方式分割,居住权应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通过裁判方式分割,居住权则自法律文书生效时设立。基于遗赠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要件要参照《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自登记时设立。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