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的到来,必然会对我国刑事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以保障民航安全作为第一要务的今天,平衡风险社会下民航安全与个人自由,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预防航空犯罪,不应当以其已经进入风险社会而不同于传统刑法。过多重视风险社会带来的弊端,自然会陷入一种严罚主义、威慑主义的立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航空犯罪作为一种刑法犯罪,其处理思路与普通犯罪并无二异,不应当认为民航领域是一个全新领域,需要以更为严厉的态度对待犯罪行为。处于风险社会的当下,对于航空犯罪而言,仍然无法超越传统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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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泉, 余青杰. 风险社会之下的航空犯罪理论趋向[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0(3): 72-77.
Lin Quan, Yu Qingjie. Development of Theory on Aviation Crime in the Risk Society[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0(3): 7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