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1): 80-90.
陈旭东
CHEN Xudong
摘要: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允许在裁判说理中援引宪法,但尚未阐明各级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条件规范。对此一阙失,学者们或是提出必要性原则,或是提炼实践经验,或是在民事裁判领域构建具体事实条件。这些探索虽然细节丰富,但缺少能将彼此串联的逻辑主线。从本质上看,援引条件是阻却技术,其功能是筛选适合案件从而决定宪法资源投入与否,故应当在结合宪法的公法与根本法属性的基础上,围绕这一核心功能构建援引条件。未来,我国法院在判断案件争议是否适格时,可以采用“事实-规范”的双重审查结构:先在事实层面审查作为公法的宪法能否介入相关争议,再在规范层面审查适用根本法的条件“已经穷尽法律救济”是否满足。此外,若当事人在其诉求中援引宪法,法院也应当援引宪法回应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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