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Vol. 2 ›› Issue (1): 39-44.DOI: 10.3863/j.issn.1674-5094.2009.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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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客体要件内涵的探讨

吴念胜   

  1.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 收稿日期:1900-01-01 修回日期:1900-01-01 出版日期:2009-01-20 发布日期:2009-01-20

  • Received:1900-01-01 Revised:1900-01-01 Online:2009-01-20 Published:2009-01-20

摘要:

刑法理论界就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争鸣已久。犯罪构成的基本功能就是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一种

理论和法律模型。它不但要能区分罪与非罪,还必须区分此罪与彼罪,必须揭示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由于

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方面,它不能自己展现自己,必须通过现象来体现。这就决定了犯罪构成只能

是现象形态的东西,它的各个要件也必须是客观的,能直接被人把握的行为特征。因此,能成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只能是能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揭示不同犯罪行为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

。犯罪客体要件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角度揭示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

存在状态。

关键词: 犯罪客体要件, 特殊本质, 事实特征, 存在状态,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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