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15 ›› Issue (5): 50-57.DOI: 10.3863/j.issn.1674-5094.2013.05.010
宋春龙
SONG Chun-long
摘要:
民事诉讼各主体追求三种诉讼价值:内部主体追求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民事诉讼系统的创造者追求综合效益。将民事纠纷的终端解决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在理论体系中统一这三种价值。在实践中,将民事纠纷的终端解决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引导法官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司法效率,弥补制定法的漏洞;可以凸显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可以引导民事诉讼加强“终局性”制度构建,维护法治统一,减缓其他制度对民事判决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