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21 ›› Issue (6): 68-75.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9.09.04.02
李永升, 吴泓佶
LI Yongsheng, WU Hongji
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对指导刑事司法起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发展已成事实,主要存在着客观·主观体系、控诉·辩护体系、不法·有责体系,它们均有各自的特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融合,也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发展,使犯罪构成的争论在刑事领域细化。在立案侦查环节,客观·主观体系的运用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环节,控诉·辩护体系的运用能为控辩双方明确证据调查的可能内容,增强对抗性;在法院判决阶段,不法·有责体系能条分缕析地论证被告被定罪处刑的严谨逻辑,增强法院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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