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6): 78-89.
王旭升
WANG Xusheng
摘要: 任何一项体育赛事都存在潜在风险,且无法被完全避免抑或彻底消除。赛事监管仅能降低管控风险,但却无法阻断固有风险。体育赛事保险兼具风险预防与损失救济双重功能,可以作为赛事监管的有力补充。遗憾的是,我国体育赛事保险长期为竞技赛事所局限、为赞助模式所遮蔽,一直未能得到良性发展,保障作用十分有限。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首次增设体育赛事保险条款,为体育赛事保险的体系化重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仅仅两款的规范体量显然无法承载体育赛事保险的诸多内容。就重塑而言,在涵义范围上,体育赛事保险应区别于体育个人保险的个人本位,秉持赛事主办方中心主义,具体范围包括赛事意外伤害保险、体育设施保险、取消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在规则条款上,应针对不同险种在产品名称、保险性质、保单条款等方面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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