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勇1,黄明辉1,陈佳湘1,杨遂全2*
Wang Tingyong1, Huang Minghui1, Chen Jiaxiang1, Yang Suiquan2*
摘要: 土地所有制具有历史性兼阶级性、主体性兼多样性、公私兼顾的基本特征,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
及相应的经营模式不具有单独性和唯一对应性。单一化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尽适应,不具有完全统一的
全国适应性。赋予农户宅基地有限制(有期限、有范围)的私人所有权,实行以集体公有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土地制度,
不仅与“三权分置”理论相统一,而且符合“三条底线”原则,应成为今后立法、修法的基本方向。为此,应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统
一的要求实现政策与法律衔接,在坚持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和底线思维原则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分地制”为突破
口,以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利益分配为目标,逐步构建以集体公有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