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指示性使用较早见于美国司法判例,并得到了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认可。我国虽然在商标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商
标指示性使用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已采纳这一法律概念。由于商标指示性使用在我国适用较晚,理论研究相
对薄弱,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内涵、法律性质以及如何适用等仍然存在分歧,并由此衍生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
裁判标准不统一现象。为此,需要基于我国商标司法实践,借鉴域外经验,针对商标指示性使用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加以探讨,以求明确其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在商标立法中正式建立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