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17 ›› Issue (4): 106-111.DOI: 10.11885/j.issn.1674 5094.2014.11.24.04
张士前
ZHANG Shiqian
摘要:
环境人格权的提出是人格权发展与公民、社会法治意识提升的逻辑结果。环境人格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内容, 环境伦理价值中的环境正义原则则为环境人格权作了理论支撑。1996 年的《乌克兰民法典》在其人格权的规定中明 确列入了环境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地球之友诉兰得洛环境服务公司”案的判决,实际上确立了环境人格权。世 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表明,将环境人格权设定为一种法定权利已成为一种趋势。我国目前尚未通过立法确立环境人 格权。环境人格权是人对舒适生存环境的价值追求、能体现人在自然与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的权利。环境人格权的客 体是环境人格利益,这些利益可具体外化为:采光利益、安宁利益、清洁空气利益、清洁水利益、通风利益、自然景观利 益和其他环境人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