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17 ›› Issue (2): 72-79.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4.07.23.03
姚慧
Yao Hui
摘要:
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干预已然成为阻碍司法内部独立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的行政化严重制约了人民 陪审制度价值的有效实现,人民陪审制的虚化亦为司法行政化的滋长提供了空间。人民陪审制度衍生出来的陪审权 的存在,可以分割审判权,阻隔行政权对于审判权的直接作用,并间接实现司法去行政化的目的。目前,我国人民陪审 制度的一些缺陷客观上造成了“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状,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在参审制模式 的基础上,适当借鉴陪审制模式的经验,合理调整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侧重点,让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 定上发挥主导作用,而在法律适用上由法官主导;增加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实现由“少数人参审”到“多数人 参审”的转变;把人民陪审员的观点写进判决中。通过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必然能够改变司法行政化对于人民陪审 制的负面影响,进而促进司法的去行政化,这不失为实现司法内部独立的一种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