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伯龙
Sun Bolong
摘要:
国家税权并无有效的外在制度约束,只有通过法律明确其边界,才能规范征税主体的税收行为、保障纳税主
体的财产权益。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的社会环境、社会利益、社会控制和社会效果
都体现了税收法定的重大意义。基于我国税收法治的现状,要实现实质的税收法定主义,需要尽快制定《税收基本
法》,落实《立法法》关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应取消国
家税务总局对有关实体性税收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将税收法律的解释权赋予财政部,使法律解释主体和征税主体分
离,权责更加明确;完善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复议中引入复议听证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强化司法对税
收行政执法的监督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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