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17 ›› Issue (6): 70-75.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5.03.16.05
陈友平 丁伟
Chen Youping Ding Wei
摘要:
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在司
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
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
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
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
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但是,基于冷冻
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