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Vol. 2 ›› Issue (4): 64-68.DOI: 10.3863/j.issn.1674-5094.2009.04.014
车彤
CHE Tong
摘要: 针对2008年11月8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存在的对航空安保执法权界定的不足之处,讨论了航空安全员的执法权界定及其存在的不应有的强制执法权;机长执法权的界定,对机长的法律地位、机长的治安权、与机长治安权相关的责任进行了分析;对空警的执法权进行了界定,从空警享有的普通人民警察所拥有的法律地位、空警的特殊性、空警执法权的内涵等三方面展开讨论,对建立健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航运输的安全、处理民用航空法律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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