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1, Vol. 4 ›› Issue (5): 47-52.DOI: 10.3863/j.issn.1674-5094.2011.05.009
汪厚冬
WANG Hou-dong
摘要: 商业性言论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范畴,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与政治性言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商业性言论采取管制措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0年的Central Hudson Gas & Electric Corp.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一案中所发展的四步骤分析法即:受保护的商业性言论须合法且非误导性、管制行为是为维护政府利益、管制措施与政府利益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管制措施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值得我国商业性言论保护与管制的司法实践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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