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2): 97-106.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23.09.18.02
邓崇专, 梅洁
DENG Chongzhuan, MEI Jie
摘要: 近年来,公众人物逃税的数额之多、影响之大,屡屡将《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置于风口浪尖。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是否合理,至今存在争议,主要体现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从刑法法理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立有违刑法体系化,偏离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消解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从司法实务和行政实践观察,该条款采取的行刑反转模式已经显现弊端,导致逃税罪实际处理模式不一、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查税权力混淆。当前,应基于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积极预防性立法理念,对该条款进行完善和修正,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从轻、减轻刑事责任”,同时设置条款适用的数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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