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19 ›› Issue (6): 64-69.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7.06.25.01
陈自强, 高扬
CHEN Ziqiang, GAO Yang
摘要: 我国刑法典中设置持有型犯罪的初衷在于严密刑事法网,但“持有”的客观性质与主观罪过在学界尚存在广泛争议,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尚无统一定论。事实上,持有型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并不根本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而不属于过失犯罪,应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犯罪并不足以说明持有型犯罪在主观罪过方面的特殊性。持有行为人对“持有”这一单纯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仅能认识到其发生的可能性,而对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持有”,行为人也仅仅抱着消极放任的态度,因此,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是且只能是间接故意。同时,持有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可以认定持有型犯罪成立间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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