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17 ›› Issue (1): 62-68.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4.07.29.02
任慧
Ren Hui
摘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对公司的受信义务为现代公司法理论和各国实践所通认,但在现 代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背景下,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的受信义务。在封闭公 司中,少数股股东的投资、运作大多以信任为前提,多数股股东在对公司财产及少数股股东利益造成不当侵害时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多数股股东的这种受信义务应有合理的限制;同时,少数股股东在其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时也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受信义务。在对股东的受信义务进行法律规制时,过于苛刻和过于宽松都不利于公司的经营 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法律规制要做到各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