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娟
Zhu Juan
摘要: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计,对于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的监护,《民法通则》等 相关法律并未规定。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监护和养老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 题。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 条将监护扩充至所有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是立足 于我国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初步构建、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设想,即首先在立法上加强对老年人的监护。但是, 要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还必须在肯定此法规定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监护的方式,在利用信托这一极具灵活性制 度的基础上,促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以专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监护信托制 度,以期能为将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监护立法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