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4 ›› Issue (4): 32-36.DOI: 10.3863/j.issn.1674-5094.2010.04.007
周海浪
ZHOU Hai-lang
摘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应采取抗辩权发生说;凡是人格请求权与身份请求权涉及实质意义上的侵害时,都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仅仅造成抽象意义上的损害的,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排除妨碍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前提是弄清返还原物请求权发生的几种情形,然后分类分析,得出较为全面的认识;当事人诉状递交到法院就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起诉以后又撤诉的,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是指中断事由结束后,才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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