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直接经历并通过记忆存储的案件事实信息,以此来证明相关待证事实,可见,其发挥着与第三方证人相类似的证明作用。但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地位方面毕竟不同于第三方证人,因而有必要为其设置一套独立而特殊的作证程序,这一程序的基本模式为:当诉讼程序进行到调查核实证据阶段时,首先让当事人像第三方证人那样宣誓或者具结,保证以证人身份如实提供案件事实信息,同时接受包括诉讼各方质询在内的法庭证据调查。通过这一专为当事人作证设立的程序,保证其证明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中图分类号:
刘晶. 当事人证人作证程序研究[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4(4): 28-31.
LIU Jing. PROCEDURES OF LITIGANT TESTIFYING[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4(4): 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