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18 ›› Issue (5): 62-70.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6.06.30.02
王宇坤, 刘曹祯
Wang Yukun, Liu Caozhen
摘要: 为了进一步详细解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在各缔约国的适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出台了《第35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明确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厘清非法拘禁、任意拘禁的关系和界限,并对避免非法、任意逮捕或者拘禁的必要程序性保障给予了全面阐释。即使在紧急情况之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项下的权利减损也应当是呈梯度的,并且拥有一个绝对不可减损的权利核心区域。此外,该意见特别强调了对儿童和残疾者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第35号一般性意见》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具有启示意义。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设计缺陷在于捕押理念不分,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控制程序;从实践运行层面来看,羁押措施的适用过于注重保障侦查机关的办案需要,从而陷入逮捕比例过高、有罪判决“实报实销”的实践症结。因此,我国审前羁押制度改革应当实现逮捕和羁押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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