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1): 68-74.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21.08.12.02
简筱昊
JIAN Xiaohao
摘要: 当前,社会各界对正当防卫和防卫限度问题正在开展新一轮反思。针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防卫行为,学界的称谓千差万别,主要有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等。从语言逻辑关系和刑法条文规范表达的角度看,“特殊防卫”的称谓更符合第3款关于防卫限度的特殊规定。第3款内容在实质侧面受正当防卫认识、防卫限度要件的约制,在形式侧面符合规范用语的体系表达,不是第1、2款内容的拟制性规定,而是提示性规定。防卫的权利性质受权威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国家范式的影响。在我国弱的权威主义和法律家长主义的影响下,特殊防卫带有明显的义务性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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