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wait a minute...

当期目录

    2016年 第18卷 第1期    刊出日期:2016-01-01
    能源发展研究
    放开我国原油进口权的思考
    张一清 姜鑫民
    2016, 18(1):  8-13.  DOI: 10.11885/j.issn.1674 5094.2015.11.18.03
    摘要 ( 129 )   HTML   PDF  
    参考文献 | 相关文章 | 计量指标

    石油作为战略性资源,对我国经济增长意义重大,有序放开原油进口使用权能够促进石油石化行业的淘汰整合,有助于提高国内的整体炼油效率,降低炼油成本。放开原油进口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成熟的国际石油贸易体系、较为完善的国际石油价格定价机制以及民营企业炼油厂的技术水平和原油加工能力。另外,从深化改革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管理体制、争取国外油气资源以及解决民营企业炼油厂原油原料缺乏的困境方面来看,也亟需放开我国原油进口权。对放开我国原油进口权提出了三点政策建议:新增用油企业标准,淘汰民营企业炼油厂的落后产能,限定民营企业进口原油的使用范围;加大国内石油市场竞争的监管;鼓励技术水平更高、管理能力更强以及规模更大的企业获取原油资源。

    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论纲
    屈振辉 李秋艳
    2016, 18(1):  21-26.  DOI: 10.11885/j.issn.1674 5094.2015.10.29.01
    摘要 ( 149 )   HTML   PDF  
    参考文献 | 相关文章 | 计量指标

    能源法的法哲学研究目前在我国极不发达,已成为影响我国能源法学深入发展的瓶颈。能源自身的物质特性和人们对其哲学认知,以及人们对于能源所持的态度即能源伦理,还有能源规律构成了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能源的有限性、分布不均和污染性等特性,是其节制、安全、清洁等价值存在的基础;对能源本质、意义及价值所在的哲学认知,有助于充分深化人们对能源法问题的认知;围绕能源与人、能源法与人所展开的探讨,构成能源法法哲学的人性基础和伦理之维;能源自身以及能源生态、能源经济等规律,更是能源法法哲学研究不可缺的科学基础。我国能源法研究的迫切任务之一就是深入地进行能源法的哲学研究,将能源法学研究推进到法哲学的高度,唯此我国能源法学研究才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论我国能源矿产的立法监管
    欧 俊
    2016, 18(1):  27-33.  DOI: 10.11885/j.issn.1674 5094.2015.06.07.01
    摘要 ( 124 )   HTML   PDF  
    参考文献 | 相关文章 | 计量指标
    能源矿产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如何加强监管、使其服务于国家的优先发展目标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我国能源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已有一定的规模,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行政逻辑 与市场逻辑之争、制度回应性弱等问题。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加强能源矿产立法监管,通过法律法规明晰政府、 市场的权利边界;需要提高能源矿产违法成本,规制越轨行为,打击冒险行为,提供安定的市场秩序;需要提升制度的 约束力和回应性,有效纠偏和消解社会矛盾;需要关注能源矿产的多元价值意义,回应时代的要求。
    经济学与管理学
    川南旅游地质资源开发与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李鹏举 陈一君 李红英
    2016, 18(1):  52-56.  DOI: 10.11885/j.issn.1674 5094.2015.10.11.03
    摘要 ( 114 )   HTML   PDF  
    参考文献 | 相关文章 | 计量指标
    川南地区地处成渝腹心地带和四川省出海南通道,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基础良好,旅游地质资源独具特色,为 区域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通过详实的调查,研究了川南地区旅游地质资源的位置、数量和类型,提出川 南地区旅游地质资源开发应遵循突出特色、避免单一、因地制宜、先保护后开发等原则,在开发新景区的同时还要挖掘 已有景区的资源潜力。在川南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方面,需要在开发旅游地质资源的基础上,实现旅游产业的多元 化、智慧化和生态化,同时积极开拓川南旅游市场,有效地将旅游地质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并产生预期的经济和社会 效益,实现川南地区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
    法学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耿 亮 张永强
    2016, 18(1):  68-74.  DOI: 10.11885/j.issn.1674 5094.2015.10.21.03
    摘要 ( 269 )   HTML   PDF  
    参考文献 | 相关文章 | 计量指标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主观上有悔过的情感、客观上有改过自新的表现,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依据我国《刑法》第 78 条、第 81 条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主要依据是罪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体现出行为人对社会的价值观、法律规范的认可,其对审判阶段的量刑以及刑罚执行阶段的减刑、假释均有重要影响。在具体实践中,认定罪犯的确有悔改表现存在认定方法不合理、认定程序保障机制缺失、认定后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为了维护司法判决的威严、准确有效地认定罪犯的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建立健全心理评估与调查问卷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构建科学的认定程序,设置有效的认定监督机制。

    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之解决 ——兼论 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一事不再理”之适用
    朱启骞 王和平
    2016, 18(1):  75-82.  DOI: 10.11885/j.issn.1674 5094.2015.10.13.02
    摘要 ( 138 )   HTML   PDF  
    参考文献 | 相关文章 | 计量指标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方式之一,具有适用的优先性。但《合同法》第 110 条规定的情形在实践中屡屡出现,该种生效裁判实现障碍不断质疑着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这就需要结合继续履行的性质对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作类型化分析。另一方面,继续履行生效裁判实现障碍所生之继发性纠纷,使得本就颇具争议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更加彰显,生效裁判效力稳定性与当事人诉权保障间的“战争”不断升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所生之继发性纠纷保持积极的受理态度,但实践中该类案件个体情况纷繁复杂,并非所有继发性纠纷都可以回避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因而最高院的态度并不能对类似案件形成全面指导。如何协调继发性纠纷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以及重塑继发性纠纷可以新诉的判断标准便成为当务之急。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就“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增设的具体规定,或许将成为解决上述继发性纠纷的良方。

    文史哲论丛
    《诗》《传》《笺》及后世咏陇诗中的“周祖”意象
    朱君毅
    2016, 18(1):  91-95.  DOI: 10.11885/j.issn.1674 5094.2015.10.21.01
    摘要 ( 139 )   HTML   PDF  
    参考文献 | 相关文章 | 计量指标
    《诗经》中的《生民》等篇抒写了周人先祖在豳地的创业史,塑造了来历非凡、品德高尚、能力超群的部族英 雄,是以文学手法对先祖形象及其事业的追忆、渲染及歌颂。汉儒则根据“诗教”的需要,将“美”、“戒”、“重民”、“创 制”等理念置于对诗歌的阐释中,将后稷和公刘等人物塑造成符合儒家理想的政治领袖形象,而忽略了这些诗篇的“史 诗”性质。“周祖”形象在后世咏陇怀古诗歌中也屡有出现,诗人们结合典籍记载和在周祖故地的见闻,或追述功业、 称颂德行,或感慨沧桑、忧国忧民,或描写“遗风”、追怀周祖,以传达自己在政治、历史、国运、民生等方面的思想和感 情。一言以蔽之,“周祖”形象在政治、历史、文学和信仰等不同领域中多次被“再创作”,形成了多面的“周祖文化”。
    论朱熹诗歌的冲雅之风
    杜少静 刘锋焘
    2016, 18(1):  112-120.  DOI: 10.11885/j.issn.1674 5094.2015.09.10.01
    摘要 ( 162 )   HTML   PDF  
    参考文献 | 相关文章 | 计量指标
    朱熹不仅是宋代著名理学家,而且是一位创作量甚丰的诗人,现存诗歌约一千二百首。在诗歌方面,朱熹的 影响虽然不及南宋四大家等人,但后世评论者亦代不乏人,明代王祎就用“冲雅”二字来形容朱熹诗风。诗风之“冲 雅”,当指诗歌冲澹自然、平和萧散、含蓄蕴藉而又中正典雅的特点。分析朱熹现存诗歌,发现其诗歌的“冲雅”之风不 仅有多方面的艺术表现,而且具有多种形成原因。具体说来,朱熹诗歌“冲雅”之风的艺术表现有素雅清远的意象选 择、平易流畅的语言表达、浑然灵动的景理融合、淡泊平和的心境描写以及丰富含蓄的情感抒发,“冲雅”之风形成的 主观原因有儒释道精神的互相调和和个人自觉的理论追求,文学渊源是他对“诗贵自然”的审美追求和儒家“温柔敦 厚”的诗教传统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