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读本[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88.
[2] 荣晓红.如何正确认识民事诉权[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4):30-34.
[3] 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J].中国法学,1998(6):86-97.
[4] 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
[5]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7.
[6]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14.
[7] 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233-242.
[8]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9] 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春季号):190-197.
[10] 中村英郎.论民事诉讼目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4.
[11] 段厚省.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与统一[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38-44.
[12]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5-63.
[13] 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4.
[14] 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2004(6):58-68.
[15]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J].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355.
[16]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14-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