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学报 ›› 2021, Vol. 6 ›› Issue (3): 89-98.DOI: 10. 3969 / j. issn. 2096-2266. 2021. 03. 016
李巍涛,史一帆
Li Weitao, Shi Yifan
摘要: 我国已建立了由行政、内部以及社会三部分构成的较为完整的慈善捐赠监管法制体系,但是疫情期间慈善组织运行过
程中仍然暴露出主体不明、问责困难、专业不足、运行偏位、公开有限、内容不实等问题。尽管监管目的基本上遵循了社会性监
管对于公益性保持的追求,但是缺乏配套的监管手段以及手段和目的的不匹配导致监管难以实现对“现代慈善”转型要求的回
应。手段的法治化水平提升需要以公法思路为基本导向,通过明确的规则提升行政监管的理性,细化的标准保障内部监管的
科学性,丰富的平台实现社会监管的可参与性,以促进慈善组织行为满足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方式来监督保障慈善组织的公益
性内核,实现慈善捐赠监管法治化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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