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学报 ›› 2021, Vol. 6 ›› Issue (9): 1-10.DOI: 10. 3969 / j. issn. 2096-2266. 2021. 09.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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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余子凯
Feng Xiaoqing, Yu Zika
摘要: 公知常识认定是创造性判断中的关键一环。在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实践中,公知常识的载体来源稍显单一,
传统书面载体的适用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此外,囿于公知常识说理论证的主观化风险,该举证模式的合理性基
础也颇受业界质疑。为提升公知常识认定的质量与效率,我国有必要适当扩张公知常识的载体外延,克服公知常识载体来
源限定式思维的既有弊端;与此同时,严格划定说理论证的适用语境,避免审查人员裁量权的滥用。公知常识认定与创造
性判断的理念和原理难以截然分开,正确解构公知常识规则的应有内容,应立足于创造性判断的基本制度框架,溯本求源,
把握二者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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