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对于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优先原
则,再依照“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将债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物权领域的规定融合了物权债权化的
发展趋势,但是也冲击了传统的物权的法理领域,可能不利于国际商事交往中的交易安全。纵观世界,现在大部分国
家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动产随人”的“属人法”原则逐渐在各国的立法中淡化。但是, 涉
外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要远远比不动产复杂,在适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又会因为动产的构成因素复杂性与不同动产
处所的不可确定性等问题在运用冲突法原则上产生问题,于是,许多国家又为此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陆勇洲. 论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视角[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3.08.22.01.
LU Yong-zhou.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Foreign-related Chatte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Law School,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81,China[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3.08.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