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16 ›› Issue (6): 35-41.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4.09.03.02
刘盛
LIU Sheng
摘要:
作为预付式消费载体的商业预付卡,其持续发展在刺激消费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所体现出来的弊病不在少 数,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对其进行监管,学界对商业预付卡的规制研究更是百花齐放。公权力对商 业预付卡的事前规制必不可少,私权利对商业预付卡的事后救济也不可或缺。而现今我国对于商业预付卡的规制多 体现于公法的强制监督,私法方面则仅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性规定来维护。鉴于此,有必要从 私法角度对债权债务关系、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商业预付卡合同的建立进行借鉴分析,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事后 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