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20 ›› Issue (4): 50-56.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8.04.26.05
岳鹏星
YUE Pengxing
摘要: 晚清时期税收制度针对铁路公司的征税安排,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铁路公司需要根据规定数目进行报效、部分线路“代商纳税”进而被迫转嫁税负、尝试开办铁路商税和火车票税。从实践层面而言,报效和税负转嫁构成了铁路公司的实在负担,但清政府曾经尝试的铁路商税和火车票税却不了了之,只是停留在规划阶段。就报效和税负转嫁而言,报效从清朝前期作为清政府临时性的筹款方式到晚清时期对以铁路公司为代表的新式企业以营业税的形式被常态征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清朝税收制度的变化趋向;税负转嫁则意味着不良税制对于铁路运营事业的一种制约性影响。总体而言,对于晚晴铁路事业而言,在不完善的税收制度安排下,针对铁路公司的征税造成了铁路企业发展的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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