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21 ›› Issue (5): 65-72.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9.05.14.01
薛铁成
Xue Tiecheng
摘要: 逃税罪保护法益的确定,不仅关涉到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确定,也关涉到逃税罪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问题。从逃税案司法程序实践模式入手,结合刑法第201条条文设置的逻辑性,深入探索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法益保护问题,可以发现:逃税罪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界定涉及的多是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理论问题;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具有宣示性,是在逃税行为与逃税罪之间搭起的“金桥”,即告诫行为人不要实施实际减少国家税收的行为,其保护法益属于虚置法益;逃税罪刑事责任程序应严格贯彻行政程序优先原则,即未经税务机关查处和处罚的逃税案件不能启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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