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1): 97-105.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21.05.10.01
张煜泰
ZHANG Yutai
摘要: 《民法典》第1077条针对离婚登记设置了30日的冷静期。设立离婚冷静期,是立法对“闪婚闪离”社会现象的回应,对减少草率型、冲动型离婚,保障稳定完整融洽的婚姻关系,构建文明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适用情况并不乐观。为了有效规避登记离婚冷静期,离婚双方当事人多选择到法院起诉快速调解离婚,造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为了推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通过设立诉讼离婚冷静期、构建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对接规则、区分设置离婚冷静期区间及适用条件等措施,不断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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