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5): 96-104.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24.04.24.02
沈维清, 谢曼珍
SHEN Weiqing, XIE Manzhen
摘要: 外卖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外包现象,平台企业通过承包协议将配送业务外包给承包商。当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时,由于承包协议的存在,法院往往只能要求骑手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要求承包商替代骑手承担赔偿责任,平台企业则隐藏于算法之后而规避其本身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若突破外包模式之表征,从平台企业与承包商对骑手的实际控制来看,平台企业与承包商均应成为替代责任之主体。然而,由于平台企业与承包商对于骑手的控制程度存在差异,因此二者所承担的替代责任也应当随着控制程度之差异而予以区分。此外,骑手并非脱离于责任之外,在骑手存在重大过失之情形下,平台企业与承包商也存有向其追偿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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