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16 ›› Issue (1): 86-89.DOI: 10.3863/j.issn.1674-5094.2014.01.016
叶小丽
YE Xiao-li
摘要: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形成中的权利”越来越多地被诉至法院。出于法官自身安全性的考虑,法院多将其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或暂缓受理。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法院应以诉的利益之有无为标准决定对“形成中的权利”是否受理。在方法上,应运用法解释学、权利分层理论以及违法性判断来确定具体的“形成中的权利”是否具有实体法依据;在制度上,应建立有效的案例指导制度来指导司法审判实践和统一司法审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