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17 ›› Issue (2): 87-91.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4.06.13.07
杨宇帆
Yang Yu - fan
摘要:
人类研究的介入使生物学意义上的基因具有了法学意义,然而基因研究在增强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同时也蕴 含着巨大的风险。基因研究主体的不明确性、研究对象利益保护的失范性、研究成果的不确定性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的 矛盾和纠葛,甚至将人类带入毁灭的境地。法律对基因研究有一定规制的实践,主要有:国际人类基因组织《遗传研 究正当行为的声明》对基因研究原则的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和欧洲议会《禁止克隆人类 附加议定书》对基因研究领域的限制等。然而实践表明,这些规制不足以应对基因研究带给人类的冲击。在基因研究 法律规制上,要把握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安全的平衡;要强调人类的主体性与基因的客体性;要把握好本代选择性与后 代自主性的平衡,实现代际正义。只有明确法律规制的方向,实行更全面的规制,才能使基因研究朝着有利于人类的 方面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