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1): 73-83.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22.04.06.06
魏小来
WEI Xiaolai
摘要: 夫妻“共签共债”模式从司法解释进入《民法典》,确立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当前,我国学界对夫妻“共签共债”入典的合理性以及司法适用价值存在争议。从理论层面来看,对夫妻“共签共债”规范的争议源于在道德层面、经济层面、入典必要性层面存在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从司法实践观察,夫妻“共签共债”模式存在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失衡问题。《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法条、司法解释贯穿夫妻“共签共债”活动始终,而夫妻生活的亲密性、伦理性和隐私性压缩了家事法的适用空间,故目的性介入模式在夫妻“共签共债”规范的功能优化中具有适用正当性。家事法目的性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夫妻“共签共债”法律问题,需要接受后果主义思维的指引,从触及底线性道德、家庭内部调整功能失灵、夫妻共同体的解除与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三个维度由浅入深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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