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20 ›› Issue (2): 93-100.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7.10.23.02
吴如巧, 郭成
WU Ruqiao, GUO Cheng
摘要: 为保障案外第三人诉讼利益,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继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性质、适格主体、适用条件等方面的差异表明二者难以形成替代关系,未来我国民事诉讼中仍将呈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并存适用的局面。二者于制度层面所存在的缺陷为二者的有效衔接造成障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于立法体例、制度设计、程序适用等方面所存制度缺陷,应从并行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赋予案外人程序选择权、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权行使,以及弥补案外人申请再审法律位阶缺陷、有效调和制度间位阶冲突等方面加以考量,借以实现二者的本土化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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