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21 ›› Issue (1): 79-84.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8.07.19.02
梁分1, 梁小红2
LIANG Fen1, LING Xiaohong2
摘要: 处理遗嘱纠纷主要是审查遗嘱的效力。遗嘱见证人于遗嘱的效力有极大影响,一些遗嘱可能仅仅因为见证人资格不当而致无效。我国《继承法》将遗嘱分为五类,其中有四类遗嘱涉及遗嘱见证人。我国遗嘱见证人制度极为粗疏,相关研究很多,但是仍然有遗漏的问题未予充分讨论,在《继承法》修订并入我国民法典之际,应一并考虑。遗嘱见证人资格需要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备证明能力;需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较大利害关系。在其排除范围方面,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范围应该适当减缩,但应增加离婚配偶与同居人的回避问题。在遗嘱见证程序上,应规定亲临现场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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