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18 ›› Issue (1): 68-74.DOI: 10.11885/j.issn.1674 5094.2015.10.21.03
耿 亮 张永强
GENG Liang ZHANG Yongqiang
摘要: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主观上有悔过的情感、客观上有改过自新的表现,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依据我国《刑法》第 78 条、第 81 条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主要依据是罪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体现出行为人对社会的价值观、法律规范的认可,其对审判阶段的量刑以及刑罚执行阶段的减刑、假释均有重要影响。在具体实践中,认定罪犯的确有悔改表现存在认定方法不合理、认定程序保障机制缺失、认定后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为了维护司法判决的威严、准确有效地认定罪犯的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建立健全心理评估与调查问卷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构建科学的认定程序,设置有效的认定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