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考试答案异议制已实施了多年,对考生维权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异议制并非法定程序,目前实行的异议制忽略了对于异议的回应,人们无从知悉司法部及相关方面对各界提出异议的试题答案如何审查和最终得出何种结论,缺少透明度。克服异议制诸多缺陷的最佳办法是将异议制进一步推进为听证制,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对司法考试答案异议实行听证制可以将司法考试答案的异议和回应纳入法定程序,更有利于该过程的公开公正,推动司法考试制度更加完善,并提升我国的政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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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缨 于新循. 司法考试答案异议实行听证制的思考[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4(4): 71-75.
LI Ying YU Xin-xun . A SUGGESTION OF IMPLEMENTING HEARING IN DEMURRER TO REFERENCE KEY TO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4(4): 7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