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22 ›› Issue (5): 84-91.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20.03.17.01
唐学军1, 陈晓霞2
Tang Xuejun1, Chen Xiaoxia2
摘要: 秦巴山区扶贫开发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现行的自然生态环境立法体制难以满足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并行的要求。就秦巴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而言,应当结合秦巴山区扶贫开发的具体实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构建秦巴山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机制。为了积极推进秦巴山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可以采取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特别授权的方式,赋予秦巴山区“五省一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联合组建“秦巴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委员会”,针对秦巴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联合立法,制定《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秦巴山区生态环境补偿、环评及规划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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