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21 ›› Issue (5): 59-64.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9.06.13.03
王芳
Wang Fang
摘要: 科学界定风险警示不作为的概念,是治理风险警示不作为的前提。当前,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研究较多,而对风险警示不作为的界定研究甚少,同时我国立法也未明确界定风险警示不作为的概念。在权力清单视域下界定风险警示不作为的概念,有利于从实体方面、从实质意义去界定该概念,有助于将程序不作为涵摄在该概念中。从广义角度上去理解和界定风险警示不作为概念比较妥当,它涉及未发布、未完整发布或者延迟发布风险警示三种情形,既包括程序不作为,也包括实体不作为。采用法定职责说去界定风险警示不作为的概念,更能体现风险警示领域的特点,契合现行法律规定,体现实质正义。当然,风险警示不作为的内涵与外延往往会受到社会变迁、国家立法活动或司法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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