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4 ›› Issue (2): 56-60.DOI: 10.3863/j.issn.1674-5094.2010.02.012
王光荣
WANG Guang rong
摘要: 国内对恢复性司法制度及其理念,尚存有各种不同观点。同时,我国学者目前对该项制度的理解本身存在着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个人权利对国家公权的挑战、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仅在于将社会秩序恢复到犯罪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强调恢复性司法就意味着排斥刑事司法裁判权等误区。出于对刑事被害人利益保护、对犯罪人有利改造以及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之考虑,我国迫切需要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以解决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与无奈。恢复性司法以犯罪人和被害人为中心,以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其制度应与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并行,亦应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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