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都将动物仅仅作为财产权的客体而对其任意支配。但《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这向我们昭示动物作为和我们人类有众多牵连的生命体,它们自有自己的生存意义和价值。我国对于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应在不破坏现有法律结构的基础上进行,不宜将动物确立为法律主体,以解除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为动物福利保护的主旨,其保护范围应包括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又包括家畜动物、役使动物、伴侣动物、实验动物和娱乐动物。
中图分类号:
康涛. 动物福利的法律思考[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4(4): 22-27.
KANG Tao. A LEGAL REFLECTION ON ANIMAL WELFARE[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4(4):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