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两周年以后,考量我国“两方代表”组成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合时而有意义。现行“两方代表”组成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虽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它却存在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独立性与公正性、难以成为真正的组织体、由企业承担其活动经费而又没有不承担的不利后果等制度性缺陷,而且实施效果越来越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应当考虑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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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明生. 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的现时思考[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3(1): 39-42.
YIN Ming-sheng. THOUGHTS ON CHINA′S ENTERPRISE LABOR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 SYSTEM[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3(1): 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