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17 ›› Issue (5): 75-85.DOI: 10.11885/j.issn.1674-5094.2015.01.23.02
刘博
Liu Bo
摘要:
组织、领导行为作为我国刑法所规范涉罪行为类型中少有的集实行性与非实行性于一身的特殊行为样态,不
仅关系着总则中特殊共犯类型主体的身份界定、刑事责任承担,更是决定着分则中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其丰富的内
涵及复杂多变的存在状态须得到系统关注。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452 个罪名的整合梳理,在尚不涵盖评价聚众犯罪
中首要分子行为手段的前提下,单以组织、领导特定行为为模式的成罪罪名即达十几项之多,基础行为概念已然不能
满足对上述所规范组织、领导行为的认知,具体行为内涵应作更为清晰、深刻的区分阐释。组织、领导行为的独立归罪
颠覆了其身居幕后的“传统”属性,因此立法的选择使我们必须尤为注意成罪的正当根据,即在把握入罪同异规律的同
时考量国家阶段性刑事政策精神的变迁进程。实践中应正视双罚组织、领导行为入罪评价的必要性,合理丈量人权保
障的基点,避免刑罚过剩。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