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模态框(Modal)标题
在这里添加一些文本
关闭
关闭
提交更改
取消
确定并提交
×
模态框(Modal)标题
在这里添加一些文本
关闭
×
下载引用文件后,可以用常见的文献管理软件打开和编辑,包括: BibTex, EndNote, ProCite, RefWorks, and Reference Manager.
选择文件类型/文献管理软件名称
RIS (ProCite, Reference Manager)
BibTeX
选择包含的内容
仅文章引用信息
引用信息及摘要
导出
导航切换
语言科学
首页
期刊介绍
编委会
投稿指南
期刊订阅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English
过刊目录
2025年, 第24卷, 第4期
刊出日期:2025-07-01
全选
|
Select
处置式在当代口语中的构式分化
何倩 石毓智
2025, 24(4): 337.
https://doi.org/10.7509/j.linsci.202506.036780
摘要
(
)
PDF全文
(
)
可视化
收藏
文章根据当今汉语口语例证,探讨处置式的构式分化现象。我们调查发现,处置式从清代到现在已经分化成四种语义功能具有明确分工且形式标记有别的子构式:1)“把”字构式,仍可以表达处置式的各种语义类型,包括处理义、致使义、传递义、当作义、称为义等;2)“给”字构式,主要用以表达处理义和致使义;3)“拿”字构式,主要表达当作义;4)“管”字构式,全部表达称为义。其他三种都是从把字这个基式分化出来的,虽然它们分别与把字式在功能上有交叉,然而相互之间分工则是相当明确的。这项研究不仅填补了汉语语法史和现代汉语语法研究领域的一个空白,而且对构式语法的理论建设也很有帮助。
Select
名词性成分的名物化及其对汉语名词性偏正结构的意义*
潘瑶瑶
2025, 24(4): 349.
https://doi.org/10.7509/j.linsci.202506.036757
摘要
(
)
PDF全文
(
)
可视化
收藏
名物化的相关研究一般认为,名物化是将非名词性成分转变成名词性成分,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名物化的对象也可以是名词性成分。朱德熙(1961,1966,1982)提出汉语的名物化标记“的”可用于名词性成分,并未获得广泛认同。在此背景下,文章意在指出长期被忽视的名词名物化现象,明确现代汉语的名词名物化结构是“NP的”,并从跨语言和历时层面,论证名词名物化现象以及“NP的”作为名词名物化结构的合理性。承认“NP的”为名物化结构,可以将其与“VP/AP的”中的“的”统一为名物化标记,那么名词性偏正结构中由“的”构成的修饰语实质上是名词性成分。修饰语为名词性成分是一种具有类型学意义的语言现象,可以得到跨语言和跨方言的广泛支持。
Select
“NP的VP”式的DP结构重议*
曹道根 潘海华
2025, 24(4): 362.
https://doi.org/10.7509/j.linsci.202506.036555
摘要
(
)
PDF全文
(
)
可视化
收藏
文章重新论证“NP的VP”式(如“这本书的出版”)具有“内动外名”的句法构造。主要观点如下:1)只要承认其中“NP的”是领有成分,就必须承认此式有(零形)D功能投射,即此式有外层名词性句法构造。2)此式内层谓词性结构通常为词汇层VP或题元层vP/VoiceP,但名物化层级也存在向形态层最为有限的功能扩展。3)按所述物化事件是否涉及可数性特征核验或是否有数量描述,此式外层名词性架构区分为两类,差别在于DP内是否包含量词性轻名投射;量词性轻名词同时在语义和句法层面实现名物化。4)DP不含轻名投射的情形下(即\[DP-VP\]型式),领有名词移位生成;反之(即\[DP-nP-VP\]型式),领有名词基础生成于\[Spec, DP\],并成为VP中空主语或空宾语Pro的控制成分。5)“的”在此式中只是领格标记,既不构成此式作为名物化结构的结构中心,也不构成“NP的”这一领有短语的结构中心;“的”在此式中没有发生功能投射。
Select
汉语“比”字差比句的形成*
陈秀婷 龙国富
2025, 24(4): 376.
https://doi.org/10.7509/j.linsci.202506.036843
摘要
(
)
PDF全文
(
)
附录
可视化
收藏
目前学术界对汉语“比”字差比句的形成还不清楚。本研究发现“比”字差比句的形成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上古到中古“比”字差比句萌芽,“X+比
动词
(+于)+Y,VP”复句发展为“X+比
动词
+Y(+为)+VP”连动式,此时“比”字虽为动词,但产生了类似于“比”字差比句“X+比
介词
+Y+A”的句法结构和语义,为“比”字差比句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唐代“X+比
动词
+Y(+为)+VP”连动式演变为“X+比
介词
+Y+A”等三种差比句格式,“比”字虚化,“比”字差比句产生;第三阶段宋元明清时期“比”字差比句发展,明清时期产生“X+比
介词
+Y+A(+得)+C”等三种新句式,明代“比”字差比句趋于成熟,清代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Select
共时音感与历时蕴含:安阳方言“徽宗语”语音的生成音系学研究*
陈卫恒
2025, 24(4): 388.
https://doi.org/10.7509/j.linsci.202506.037124
摘要
(
)
PDF全文
(
)
可视化
收藏
文章将安阳方言“徽宗语”生成规则简明概括为附加成分ai-k按介音条件分布、变化的规则,从“声介合母”得出合口介音归属判别的具体声韵条件,从单字本音与“徽宗语”形式的不对应得出“儿”“二”等字“徽宗语”形式基于早期单字音生成,说明深层形式兼顾历史的重要性。通过汉语内部的方言比较,得出“徽宗语”设计规则发生、发展的渐进性。通过比较汉藏、印欧语言秘密语,指出:音节结构的声韵二分,不仅属于汉语,作为非线性音系学接受的音节分析原则,也具有普通语言学意义;汉语“徽宗语”同英语Pig Latin密语语音形式分合机理差异的根源,不在语音形式本身,而在语音单位与语法单位的接口关系上,对应的是汉语作为单音节语素语(Monosyllabic Morpheme Language)与英语作为多音节词语(X-syllabic Word Language)的差异,是词根语素音形(Root Form)与词音形(Word Form)的分合机理差异。
Select
对应与层次:粤语东莞企石话的小称变调*
刘燕婷, 武大真
2025, 24(4): 402.
https://doi.org/10.7509/j.linsci.202504.036732
摘要
(
)
PDF全文
(
)
可视化
收藏
东莞市企石镇的粤语(下称“企石话”)存在35和55两种小称变调,二者不论在语音形式还是语法功能上,都和广州话、东莞莞城话的35和55变调无甚差别。然而,就辖词范围而言,企石话的小称变调却跟广州话、莞城话均有较大不同。文章首先梳理企石话的小称变调跟广州话、莞城话的对应情况,其后结合企石话内部以及东莞各地方言的事实,论证当地的35和55变调大致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
Select
汉语光杆常规宾语结构的两种性质及其分布*——从天台话连读变调来看
金梦城
2025, 24(4): 413.
https://doi.org/10.7509/j.linsci.202506.036764
摘要
(
)
PDF全文
(
)
可视化
收藏
汉语光杆常规宾语结构有准名词并入结构(V+NP)和普通述宾结构(V+DP)两种,其分布较难观察。在句法音系界面视角下,据天台话连读变调可得:天台话功能性最大投射左侧、功能性核心的补足语左侧,为短语层变调域的边界,由单音节动词与单/双音节光杆常规宾语组成的表达式,动词变调可判定宾语为NP,不变调为DP。考察发现,天台话准名词并入结构的必要条件是表达式语义表基本层次范畴的活动,满足该条件的,当宾语的可能所指在语境中无明示或格式为“单音节动词+单音节宾语”时,表达式一定为准名词并入结构,其他情况下的归属依宾语生命度等级而定。文章讨论了上述分布的四点理论内涵。最后还讨论了两种结构与黏合式/组合式的关系。
Select
鹤壁方言的“咾”“勒”“啦”及相关问题*
辛永芬 马静
2025, 24(4): 425.
https://doi.org/10.7509/j.linsci.202504.036211
摘要
(
)
PDF全文
(
)
可视化
收藏
鹤壁方言相当于普通话助词“了”的成分有三个:“咾\[·l u\]”“勒\[·l \]”“啦\[·l A \]”,“咾”表示“动作完结或结果达成”“时间标记”和“条件标记”三种语法意义;“勒”表示“动作过程或变化过程已经完成”和“动作完成且状态持续”两种语法意义;“啦”表示“事件完成”“新情况已经实现”和主观语气三种意义。其中,“咾”“勒”的用法合起来大致相当于普通话的“了
1
”,“啦”的用法大致相当于普通话的“了
2
”。文章描写分析鹤壁方言“咾”“勒”“啦”的句法表现,并与河南、山西、河北等地的相应成分作比较,总结归纳不同方言间相应成分的分合类型和不同步发展的历史联系。
Select
说楚文字中一种特殊的构形现象* ——以“ ”“ ”的考释为例
侯建科
2025, 24(4): 440.
https://doi.org/10.7509/j.linsci.202504.036638
摘要
(
)
PDF全文
(
)
可视化
收藏
望山楚简中的“ ”字,学界旧或释为“家”,抑或释为“室”,未有定论。今根据楚卜筮简常见格式以及简文文例进行再考察再分析,推定“ ”应即“ (家)”字异体。同时,新出清华简《叁不韦》的确切文例亦可证旧皆释为“刑”之繁文的“ / ”字当改释为“罚”。楚文字中以“ ”为“ ”与“ / ”为“罚”的构形原理,皆应是在古汉语词汇双音化的大背景下,受词义聚合作用的影响,这些字中的构件与另一个义同或义近的字发生替换,“ ”所从的“家”随文换作了“室”,“罚”所从的“ ”也临时换作了“型/刑”。这种特殊的构形现象可视为楚文字内部构件之间的“同义换读”。